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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職業資格全國統一鑒定綜合評審辦法 一、基本要求 (一)各省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按照各統考職業的特點,統一安排時間組織實施。 (二)綜合評審可采取多種方式進行。采取論文撰寫、口頭答辯或書面答辯的考生,須按省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的安排,提交本人論文和有關材料。省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在答辯前統一組織綜合評審委員會對論文內容進行評定,并根據考生人數確定答辯日程。 (三)采取其他方式進行綜合評審的,各省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應事先制定綜合評審的具體要求和辦法,通知報考考生,并上報勞動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備案。 二、論文撰寫 (一)論文選題 論文采取考生自選題方式。選題應根據國家職業標準要求,參考培訓教程,同時結合考生所在單位或有關行業實際工作的情況自行擬定。 (二)論文撰寫要求 1.必須由考生獨立完成,不得侵權、抄襲,或請他人代寫。 2.如無特殊說明,論文字數原則上職業資格二級不少于3000字,職業資格一級不少于5000字。 3.論文所需數據、參考書等資料一律自行準備,論文中引用部分須注明出處。 4.論文一律采用A4紙打印,一式5份。 5.考生應圍繞論文主題收集相關資料,進行調查研究,從事科學實踐,得出相關結論,并將研究過程和結論以文字、圖表等方式組織到論文之中,形成完整的論文內容。 6.論文內容應做到主題明確,邏輯清晰,結構嚴謹,敘述流暢,理論聯系實際。 (三)論文格式要求 1.論文由標題、署名、摘要、正文、注釋及參考文獻組成。 2.標題即論文的名稱,應當能夠反映論文的內容,或是反映論題的范圍,盡量做到簡短、直接、貼切、精煉、醒目和新穎。 3.摘要應簡明扼要地概括論文的主要內容,一般不超過300字。 4.注釋是對論文中需要解釋的詞句加以說明,或是對論文中引用的詞句、觀點注明來源出處。注釋一律采用尾注的方式(即在論文的末尾加注釋)。 5.論文的末尾須列出主要參考文獻的目錄(見表2)。 6.注釋和參考文獻的標注格式為: (1)圖書:按作者、書名、出版社、出版年、版次、頁碼的順序標注。 (2)期刊:按作者、篇名、期刊名稱、年份(期號)、頁碼的順序標注。 (3)報紙:按作者、篇名、報紙名稱、年份日期、版次的順序標注。 (4)網頁:按作者、篇名、網頁、年份日期的順序標注。 (四)論文提交要求 提交論文時,一律裝入文件袋并貼封。文件袋封面格式和論文首頁格式應統一(見表1)。 三、論文答辯 (一)綜合評審委員會的組成 1.省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根據申請答辯人數,成立若干綜合評審委員會,并填寫綜合評審委員會專家登記表(附表3)報勞動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備案。 2.每個綜合評審委員會由3-5名委員組成。設主席1人,主持答辯工作。配秘書一名,負責答辯過程的記錄工作。 3.所有綜合評審委員會委員必須具備本專業或者相關專業副高級以上職稱(主席必須具備正高級職稱),并參加由省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按有關要求統一組織的考評員培訓。 4.省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按照有關要求,統一組織綜合評審期間的考務管理。 (二)論文內容評定 1.由評審委員獨立對論文內容進行評定,將評定結果填入綜合評審評分表(附表4中的論文內容部分),同時填寫相應的答辯問題。 2.論文內容不符合撰寫要求的考生,不得參加答辯。 3.論文內容部分的成績實行百分制,由評審委員會中每位成員評定的成績進行算術平均后得出。考生該部分成績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方可參加答辯:占評審委員會總數2/3以上的委員評分合格(≥60分);平均分合格(≥60分)。 (三)答辯的主要程序和要求 1.書面答辯: (1)省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根據答辯問題,制作書面答辯試卷(試卷格式見附表5),用信封分別封存,并在信封上注明考生姓名、準考證號和論文題目。 (2)省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組織考生集中進行書面答辯。書面答辯采用閉卷筆試方式,時間不少于60分鐘,考生不得攜帶論文等與答辯有關的資料。 (3)答辯結束后,省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組織評審委員結合論文對答辯試卷進行評定,并將評定結果填入綜合評審評分表(附表4中的論文答辯部分)。 (4)答辯成績實行百分制,由評審委員會中每位成員評定的成績進行算術平均后得出。評定成績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即為合格:占評審委員會總數2/3以上的委員評分合格(≥60分);平均分合格(≥60分)。 2.口頭答辯: (1)答辯由評審委員會主席主持,主席宣布答辯開始。 (2)答辯人作簡短的自我介紹,匯報論文的主要內容和需要說明的問題,時間不超過5分鐘。 (3)評審委員提問(每個委員一般提1-2個問題),答辯人準備,準備時間不超過10分鐘。 (4)答辯人進行口頭答辯,時間不超過20分鐘。 (5)答辯人回避,評審委員分別將答辯評定成績填入綜合評審評分表(附表4中的論文答辯部分),評審委員會秘書匯總評分表(附表6)。 (6)答辯部分的成績實行百分制,由評審委員會中每位成員評定的成績進行算術平均后得出。評定成績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即為合格:占評審委員會總數2/3以上的委員評分合格(≥60分);平均分合格(≥60分)。 四、成績統計與上報 (一)成績統計要求 1.評審委員對考生的論文內容進行評定后,由省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負責登記匯總考生論文內容評定成績,并在綜合評審之前公布參加答辯人員名單。 2.論文內容評分表(附表4)和論文由省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統一封存保管,供評定答辯成績時使用。 3.書面/口頭答辯結束后,省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負責登記匯總考生答辯成績,保存考生論文、答辯試卷、綜合評審評分表和綜合評審成績登記匯總表(附表6)。 4.綜合評審成績計算辦法 綜合評審成績=論文內容成績×40%+論文答辯成績×60%。 5.省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應及時對綜合評審成績進行匯總統計,錄入統考管理系統。
表1 論 文 提 交 封 面 格 式
表2 論 文 撰 寫 格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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