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XM00115-02-01-2020-012 | 主題分類 | 規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 |
發布機構 | 廈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文 號 | 廈房租賃[2020]6號 |
時效性 | |||
標 題: | 廈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廈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中央財政支持廈門市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試點專項資金申領、審核操作細則》的通知 | ||
內容概述: | 為貫徹落實《實施意見》,明確專項資金申領的基本事項、程序,對《實施意見》中尚未明確的事項進行補充說明,出臺《中央財政支持廈門市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試點專項資金申領、審核操作細則》。 |
各有關單位:
現將《中央財政支持廈門市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試點專項資金申領、審核操作細則》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廈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廈門市財政局
2020年9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中央財政支持廈門市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試點
專項資金申領、審核操作細則
為規范中央財政支持住房租賃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中央財政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試點有關工作安排的通知》(建辦房函〔2019〕483號)和《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住房局市財政局關于全面推進中央財政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試點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廈府辦〔2020〕52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等有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操作細則。
一、申領基本事項
(一)申領主體
申領主體為在我市從事住房租賃行業的合法企業,包括經營范圍中包含房地產租賃經營業務且實際從事住房租賃的企業(以下簡稱“住房租賃企業”)、包含集體資產經營與管理業務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企業等。
(二)申領范圍
1.新建項目
(1)試點期間竣工驗收并納入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系統監管的新建租賃住房項目、SOHO等其他具有居住功能的新建項目轉為市場化租賃住房項目(以下統稱“新建租賃住房”)。
(2)試點期間新開工、在建,承諾在三年內入市并納入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系統監管的新建租賃住房項目。
2.改建項目
試點期間完成改造裝修竣工驗收并入市運營,且納入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系統監管的租賃住房改建項目。含:經政府或相關部門批準將原工業、倉儲、商業、辦公、酒店等用房改建為租賃住房的項目,城中村、城邊村規模化品質改造提升中的租賃住房項目,以及其他符合條件改建為租賃住房的項目。
3.盤活項目
原具有居住功能的用房在試點期間盤活作為租賃住房入市運營,且納入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系統監管的項目。含:閑置商品住宅、安置房、SOHO等轉為租賃住房的項目,原有租賃住房裝修改造盤活項目,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盤活入市項目。
4.運營項目
在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系統中備案的已出租房源數量達到1000套(間)或總建筑面積(含公攤)達到3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租賃企業運營管理的項目。
(三)補貼及獎勵標準
1. 新建項目
新建項目,按以下標準給予建安成本補貼:多層建筑(1~6層)每平方米不高于700元、小高層建筑(7~11層)每平方米不高于1000元、高層建筑(12層及以上)每平方米不高于1200元。利用農村集體預留發展用地建設租賃住房的,每平方米再增加300元的建安成本補貼。
2.改建或盤活項目
改建或盤活項目按照每平方米不高于400元給予補貼。每次申請補貼的總建筑面積(含公攤)應不少于2000平方米。
3.運營項目
運營項目達到1000套(間)或總建筑面積(含公攤)達到30000平方米的基礎上,試點期間出租并在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系統備案的,每新增1套(間)給予不高于600元的運營補貼。每家企業補貼累計總額上限為300萬元。
在試點期間出租給臺灣同胞(租期不低于6個月)并在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系統合同備案的租賃住房(下稱“臺青公寓”),每套(間)給予租賃企業不高于600元獎勵,可與運營補貼同時申領,但同一租住對象僅限獎勵一次。
中央財政補貼資金分批次發放,補貼獎勵標準將根據年度財政補貼預算余額、申報項目數量適時予以調整。補貼時限以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規定的中央財政專項資金適用時間為準。
二、申領程序
補貼獎勵資金按照“零星受理、分級審核、分批發放”的原則,采取“受理、初審、復評、公示、審批、撥付”的程序辦理。市住房局負責專項資金補貼項目管理,其中項目受理、初審工作由市房屋事務中心承擔。
(一)受理
符合條件的申報主體,按以下申報要求向市房屋事務中心提出申請。
1.新建項目應提交以下材料:
(1)《中央財政住房租賃補貼資金按進度撥付款申請審核表(新建項目)》或《中央財政住房租賃補貼資金新建項目按進度撥付款申請審核表(第XX批)》;
(2)《申報單位承諾書》;
(3)申報單位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合作開發項目需提供合作協議;
(4)申報項目相關用地手續,包括土地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證或政府用地批文等;屬于園區內配套公寓的,應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具有居住功能的SOHO轉為租賃住房的,應提交暫停預售權利證明等相關材料;
(5)申報項目相關建設手續,包括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及監理合同、建筑圖紙電子版及紙質版(包括建筑總說明、總平面圖、各樓層平面圖等)、工程預算及建安單方造價說明。在建項目還需提供監理單位出具的進度認定材料,已竣工驗收項目還需提交不動產權證或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書;
(6)資金使用方案;
(7)申報單位本年度或上一年度信用報告、審計報告、財務報告;
(8)其他相關材料。
2.改建項目應提交以下材料:
(1)《中央財政住房租賃補貼資金申請審核表(改建項目)》;
(2)《申報單位承諾書》;
(3)申報單位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合作經營項目需提供合作協議;
(4)申報項目的土地房屋權屬證書或其他有效證明材料、房屋租賃合同、裝修改造合同及方案(含改造前后的建筑平面圖)、相關發票(購買主材及裝修工程款支付憑證等)。其中原工業、倉儲、商業、辦公(不含具有居住功能的SOHO項目)、酒店等項目非住宅房屋改建為租賃住房的,需提交政府或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5)由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的裝修改造項目竣工驗收和消防安全驗收材料或相關證明材料;具有相關資質單位出具的室內空氣質量認定材料。如無法出具竣工驗收材料的,應提供具有相關資質單位出具的結構安全檢測相關材料或原設計單位(或與原設計單位同等級及以上資質單位)出具的建筑結構安全報告等改造后房屋結構安全認定的相關材料;
(6)資金使用方案;
(7)申報單位本年度或上一年度信用報告、審計報告、財務報告;
(8)其他相關材料。
3.盤活項目應提交以下材料:
(1)《中央財政住房租賃補貼資金申請審核表(盤活項目)》;
(2)《申報單位承諾書》;
(3)申報單位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合作經營項目需提供合作協議;
(4)申報項目的土地房屋權屬證書或其他有效證明材料、房屋租賃合同。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公房等政策性住房轉為市場化租賃住房的,需提交政府或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屬于園區內配套公寓的,應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具有居住功能的SOHO轉為租賃住房的,應提交暫停預售權利證明等相關材料;
(5)項目竣工驗收和消防安全驗收材料或相關證明材料;具有相關資質單位出具的室內空氣質量認定材料;涉及裝修的,需提交裝修方案(含裝修前后的建筑平面圖)、相關發票(購買主材及裝修工程款支付憑證等);未裝修的,提交原工程造價成本相關材料;
(6)資金使用方案;
(7)申報單位本年度或上一年度信用報告、審計報告、財務報告;
(8)其他相關材料。
4.運營項目應提供以下材料:
(1)《中央財政住房租賃補貼資金申請審核表(運營項目)》;
(2)《申報單位承諾書》;
(3)申報單位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
(4)申領運營項目信息匯總表、租賃住房使用說明書;
(5)資金使用方案;
(6)申報單位本年度或上一年度信用報告、審計報告、財務報告;
(7)其他相關材料。
5.臺青公寓應提供以下材料:
(1)《中央財政住房租賃補貼資金申請審核表(臺青公寓)》;
(2)《申報單位承諾書》;
(3)申報單位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
(4)臺灣同胞租住信息匯總表;
(5)申報單位本年度或上一年度信用報告、審計報告、財務報告;
(6)其他相關材料。
(二)初審
按照材料審查、系統比對、現場查驗、企業確認、整理上報的程序進行初審,相關資料的審核結果以審核日為準。
1.材料審查。按照受理申報的材料要求進行審查。
2.系統比對。對申報企業提供的材料,在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系統內對申報企業、項目、房源、合同備案等情況進行比對核實。
3.現場查驗。市房屋事務中心應結合申報材料和系統對比情況,加強現場實地核驗。新建項目重點核查工程進度,并拍照取證留存;改建項目和有裝修的盤活項目重點核查裝修情況;運營項目重點對已備案租賃住房情況按比例進行抽查。對租賃住房面積的確認,已辦產權證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已竣工驗收尚未取得產權證的,以竣工驗收材料為準;未竣工驗收的,以規劃部門批準的相關材料為準。
4.企業確認。申報材料及相關現場查驗材料,申報企業應予以簽章確認。
5.整理上報。初審完成后,市房屋事務中心應做好項目報批資料收集并及時上報。
(三)復評
完成初審的項目,市住房局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復核,并組織專家評審。
(四)公示
市住房局按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要求,將評審合格項目在本地主流媒體或官方網站進行公示。
(五)審批
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住房局予以審批。
(六)撥付
市住房局按要求辦理補貼資金撥付。新建項目補貼資金按建設節點分期撥付:項目開工后撥付補貼資金總額的30%;完成工程基礎(含地下室)施工且達到建筑±0后,撥付到補貼資金總額的60%;主體封頂后,撥付到補貼資金總額的90%;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證明后,補貼資金全額撥付。工程進度可由工程監理單位認定。
三、其他事項
(一)一個主體只能申領一個項目或一個環節,同一家企業擁有多處租賃住房的,分批申領補貼時,同一環節必須打包成一個項目申領;如涉及多個環節的,應逐個環節提出申請;
(二)本操作細則所稱租賃住房包含園區配套公寓、宿舍等用于租賃的住宿類房屋;未納入國家、省固化清單的公共租賃房轉為市場化租賃住房,且在試點期間開工、在建或竣工的項目,視為新建租賃住房項目。
(三)企業享受建安成本補貼或裝修改造補貼的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該項目建設或裝修改造的實際支出金額。已享受過我市《廈門市促進住房租賃企業發展財政扶持資金管理辦法》(廈財
綜〔2018〕30號)運營補貼的項目,申領補貼時應扣除原已補貼的房源數;
(四)企業領取的補貼資金應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五)市房屋事務中心應進一步細化受理審核和后續監管業務操作流程,加強補貼項目管理;
(六)本操作細則相關內容可根據試點過程中的實際情況適時予以調整;
(七)本操作細則由市住房局負責解釋;
(八)本操作細則自發布起施行,有效期至試點工作結束。
主辦:廈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技術支持:廈門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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