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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改革開放30周年,各行各業都在盤點總結改革開放的成就和得失。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推行了十多年,也需要認真的總結和思考,以便促進改革更好進行。
關于“裁判員和運動員”
“裁判員和運動員分開”,在政府采購界是一句非常有名的話,它甚至直接影響了政府采購法的制訂(催生了所謂管采分離的理念)。它這里所指的意思是財政部門是裁判員,集中采購機構是運動員。
然而這種比喻卻是經不住推敲的,為什么呢?裁判員是指“在體育競賽中執行評判工作的人”,運動員是“參加體育運動競賽的人”。各級人大和政府部門制訂的政府采購的法律、規章、制度構成了“規則”,在此規則制訂的環境之下有關的當事人有:采購單位、財政部門、集中采購機構、供應商、評標專家。誰是裁判員,誰是運動員?
根據目前狀況,具體如下:供應商競標時,他們是運動員,評委會是裁判員。當供應商與評委會有爭議時,這二者都是運動員,集采機構是裁判員;當供應商對集采機構有異議時,這二者又是運動員,財政部門是裁判員:同樣,當供應商對財政部門決定不服需行政復議或訴訟時,這二者又都是運動員,復議機構和法院是裁判員。從上可見,除供應商至始至終是運動員和法院是裁判員身份沒變過之外,其他當事人在不同的情境下,有時是運動員,有時是裁判員,是雙重身份的。那么在這種情況下,“裁判員和運動員分開”應怎么分,在哪里分開才能分得清楚呢?顯然是分不清楚的。西方政治學中講的“三權分立”是立法、司法、行政的分立,沒有說行政權還要再分開。而財政部門也好,集中采購機構也好,都是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執行部門,區別只是分工不同,就像各政府組成部門的分工不同一樣,絕不是什么“裁判員”和“運動員”的問題。
從我們國家的政治體制來說,從各部委以降,地方各行政部門也都是即要執行國家法律、上一級規章,同時自己也在執行自己制訂的規則。
因此,為什么偏偏到政府采購就要搞出個“裁判員和運動員分開”?而恰恰這么一個很不嚴謹的立論卻成了政府采購法的立法依據,形成了各地在集中采購機構設置五花八門的根源,造就了世界獨一無二的特色格局。后果是,集中采購機構雖遍地開花卻各自為戰,全國沒有統一的組織管理模式,沒有統一的標準和流程,形不成合力,改革勢頭明顯減弱;采購規模增長緩慢,所占比重目前還不到GDP的2%,工程采購至今無法納入政府采購;集中采購實際所占份額不斷下降;地方保護明顯,政府采購政策功能很難發揮。
關于“分散腐敗變集中腐敗”
分散腐敗變集中腐敗?當然有這種可能。制約不到的權力都有這種可能,這幾年集中采購機構出事的也有一些了。但是,集中采購的模式總體上還是有利于預防腐敗的。一是集中采購的管理制度多,程序嚴,漏洞少。二是集中腐敗的目標大,易監管,犯罪成本高。三是集中采購從業人員的人數總量要比分散采購從業人員數量要少得多,監管之下更難違法亂紀,具體到個人身上,因為貪的越多,邊際效用越低,風險也越大。由此可見,即使腐敗不能完全避免,也要兩害相衡取其輕。目前,我國已經有了紀檢、監察、審計部門,應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其次,政府采購要盡量增加公開性和透明度,供應商為了自身利益會積極發揮他們的監督作用,他們是最好的監督人。
關于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
集中和分散,各有利弊,但我們國家目前還不是講分散的時候。在實際操作中,分散采購和改革前的采購沒什么兩樣,就是自行采購和自由采購。目前的格局是,政府采購中最大的一塊--工程采購,基本上無法納入政府采購的管理,如果硬要將其列為分散采購而算入政府采購,財政部門充其量也就是能得到個統計數字而已。
現在的當務之急,應大力提倡集中采購,以集中采購機構為主力和著力點,全力規范政府采購,只有集中采購機構先規范了,才能推而廣之,才有可能管好分散采購,才能為今后再全面推行分散采購打下基礎。集中采購都搞不好,何談分散采購,經驗證明,是因為分散采購管理成本太高才搞的政府采購改革,改革的主要措施就是變分散為集中。現在集中采購離目標還差得遠呢,更不用說社會中介采購和自行采購了。
關于發揮政策功能
節資不是政府采購的主要目的,政府籌錢的目的是為了維護政權運轉和提供公共服務,不是為了積累財富,節約固然重要,但對政府來說主要的是要物有所值。政府應有更重要的事做,那就是盡力發揮政策功能。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采購應是政府直接、簡接管理社會、發展經濟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段了,但現在還完全沒有得到重視,比如說在保護民族產業方面、在促進環保方面,這早就應該上升為國家戰略了,就像我國的汽車工業,除了軍隊、公安、消防等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的部門以及研發部門在必要情況下可以用進口車外,其他政府部門,開國產車影響不了多少效率。政府用納稅人的錢買車,應該負起責任保護和促進我國汽車工業發展的責任。
“嫦娥”可以上天,我們國家還沒有能力造出好車?關鍵是重視,是保護,是扶持。我們國家改革開放這么多年,經濟實力增長這么多,民族工業卻愈益式微,沒有幾個叫得響的,能與世界級企業比肩的。這個問題值得深思。當然原因可能很復雜,有我們自己不爭氣的成份,但在戰略上忽視,恐怕是個重要原因。要發揮政策功能,還是要有一個強有力的部門去推,要出政策,要把集中采購的量做上去,要把全國互不隸屬的集中采購統起來。
關于政府采購的研究
政府采購在我國也有十年了,相關的研究力度還不夠強,高校的老師也是廖若晨星,而且還沒有形成合力,在中國即將加入WTO政府采購談判的情況下,大家對政府采購協議是個什么東西,到底有什么影響,還沒有系統全面的研究,地方操作機構可以說非常陌生。對國外的研究也是只鱗片爪,很不全面。
建議政府主要部門牽頭組織,從高校、各地財政部門和采購中心選派一些人分別赴不同類型的國家去系統地學一下人家的政府采購,摸清到底是怎么回事,形成一個系統性的比較全面的看法,進一步指導我們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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