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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合同雖然屬于民事合同范疇,但與普通的商業合同相比,還是有其特殊性,因此,供應商在簽署政府采購合同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是采購合同的主體可為采購代理機構。《政府采購法》規定,采購人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表其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但采購代理機構以采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提交采購人的授權委托書,作為合同附件。由于我國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一般都設有集中采購機構,對于許多通用類辦公設備或服務采購項目,通過集中采購后,供應商與每個采購人都簽合同,在實際的操作中給供應商增添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因此,許多通過集中采購的通用類辦公設備或服務項目的采購合同,通常會由集中采購機構統一與供應商進行簽署。
二是采購合同的內容應以采購文件為準。采購人和供應商簽訂合同的依據必須是采購人的招標文件、供應商的投標或報價文件以及澄清材料。超出以上文件規定的內容,供應商可以拒絕簽訂。
三是采購合同的價格可以相互協商確定。政府采購規定:在確定中標供應商前,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不得與投標供應商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但并不代表在訂立合同時,合同雙方也不得談判。供應商可以對價格進行下調,也可以不調整。
四是采購合同的形式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雖然《合同法》規定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政府采購法》明確規定,政府采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不能是其他形式,否則就不是有效合同。
五是采購合同的義務必須雙方平等自愿。由于《政府采購法》明確規定了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要求采購人和供應商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應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以合同方式約定,這就決定了政府采購合同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訂立合同的行為是雙方自愿的,采購人不得以不合理要求強迫供應商簽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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