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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第四條規定:“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而招標投標法僅包括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采購方式。那么,政府采購工程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是否合法呢?各地對于工程采購是否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也是說法不一。筆者認為,根據項目實際,有些不適合招標投標、投資金額較小或工期較緊且不影響建設單位編制報價文件的工程,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但切不可濫用,必須經過采購監管部門嚴格依法審批確認。
操作簡便但不隨便
政府采購工程競爭性談判,程序相對簡便,但存在較大采購風險,若執行程序不恰當,會給采購人帶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甚至質疑。如應談單位較少、價格競爭不充分、保密工作不徹底,相互串通舞弊等等。
嚴格審批依法進行
首先,采購監管部門必須對競爭性談判的適用條件加以嚴格限制,不搞“遷就式”談判,必須達到充分公平競爭的要求。
其次,正確把握和處理采購單位各種緣由。謹防某些單位可能以工程“復雜特殊”和“緊急需要”為借口,把本應招標的項目要求通過競爭性談判方式完成,降低供應商的競爭激烈程度,增加“心儀”供應商中標的幾率。因此,當采購人報送采購計劃時,政府采購監管部門一定要認真審查、仔細分辨,避免某些單位打擦邊球,鉆“空子”。
三是,強化監管,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禁止歧視性和排他性條款。事先按法定程序公布評審標準和成交原則,防止暗箱操作。同時,對于技術復雜的工程,要慎用競爭性談判方式。
結合實際科學運用
工程概算較小。按照成本與效益配比原則,公開招標費時費力、成本較大,而項目采購金額較小。如小工程的裝修、裝飾、改造、勘察、設計、監理等項目,可以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制定相應的限額標準。標準一經確定,無論哪個采購單位,都要一視同仁的認真執行。
公開招標屢次失敗。反復招標后投標單位仍不足三家,在確保招標文件無歧視性條款的情況下,可以報經縣級以上政府采購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改為競爭性談判方式來擇優確定施工單位。
工期緊,技術簡單。在公開招標無法滿足用戶緊急需求,競爭性談判時限又不影響施工單位報價的情況下,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
細化措施防患未然
依法公告。依法發布競爭性談判資格公告,凡符合資質要求的潛在供應商均應有權利報名參談。
公平競談。在談判過程中,一視同仁,一對一,面對面的給予每個單位平等競爭機會。
過程保密。對于談判過程中施工單位有關信息,無論評委、代理機構,還是其他有關人員,必須保守秘密。
客觀評判。談判小組要仔細閱讀競價談判文件,最終按照滿足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單位。
工程科學運用競爭性談判方式,不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還可降低采購成本,但前提是必須依法科學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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