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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理與合法之間,有時真是太難取舍了”!日前一采購人單位政府采購負責人向記者發表了如是無奈的感慨。的確,在時下政府采購的各個法規細則還尚待完善,部分法律還有沖突的情況下,政府采購要真正實現完全的規范化操作確屬不易。
曾聽過這樣一個耐人尋味的小故事:在大學公共法律課考試上,一學生什么也答不出來,于是找考官也就是任課老教授談判:“你出的題目我一個也答不了,那我現在給你出題目,你能圓滿回答,這門課我就算0分,你答不了就得給我100分。”教授想了想答應了。
學生問:“什么事情合法但不合理?什么事情合理但不合法?什么事情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教授想了想,不知答案,于是當場在學生的試卷上打了100分。
我國的政府采購全面鋪開的時間還不長,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不少項目的操作也在合理與合法之間做艱難的取舍與徘徊。
該采購人的負責人就向筆者提到了其近期面臨的“新尷尬”。在一次招標過程中,招標文件已經賣出后,部分標包的供應商向采購人和采購中心反應,這樣的分包方法不科學,實際上操作很難,很可能需要幾個供應商才能提供完整的包內商品,而招標文件又要求供應商投標只能以包為單位投標,要提供包內要求的所有商品。萬般無奈之下,在征得所有供應商同意的情況下,采購人和中心不得不重新進行分包。然而此時,距離開標時間已經沒有幾天。
按照《政府采購貨物與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招標采購單位對已經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5日前,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更正公告,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面對這樣進退兩難的情形,采購人、采購中心在對包重新劃分后依然決定按照原有的計劃繼續進行。
面對合理與合法取舍的采購還有很多。在筆者的記憶中,曾不只一次的聽到過關于“合理與合法”的探討。合理的不一定是合法的,而合法的有時又不一定合理。在采購雙方當事人都無異議的情況下,雙方達成某種妥協,這種妥協對雙方來說是合理的,可就法理而言,他又是站不住腳的。
我國的政府采購事業才剛剛起步,對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完善,對操作行為的完善還需要時間的積累,也需要經驗的積累。
在合理與合法之間,采購人在徘徊之間或許會選擇自我“寬容”。面對這種行徑,情理上可以理解。因為不可否認的是,政府采購法律制度不健全的地方確實存在。如前面的案例中,法律沒有就發售招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的間隔做一個規定,這個間隔如果本身就沒有15天,發現招標文件有問題后,又如何提前15天去發布更正公告呢?
但筆者也需要提醒采購人,切莫為了圖“省事”,縱容自己的“寬容”。殊不知有時寬容就象一把“利器”,采購人有時很可能因此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現在供應商的維權意識相當強,很會善用自己“質疑投訴”的權利。如果采購雙方當事人能“合作愉快”,這種“寬容”或許可以畫上一個圓滿的句號。而如果“中途生變”,采購人很可能面臨“自找麻煩”的尷尬。更何況一個項目不可能保證所有供應商都“皆大歡喜”,未中標供應商如果借此提出異議。采購人省事的目的不但達不到,還為自己生出了許多事。
針對上面的案例,如果采購任務不是很急,可以按照法定時間推遲招標期;如果采購人急用,再推遲招標期滿足不了需要的話,可以向監管部門申請競爭性談判或者詢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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