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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政府綠色采購政策從2007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中央和省級(含計劃單列市)預算單位實行,2008年1月1日起推廣至全國。為此,去年10月24日,財政部、國家環??偩致摵嫌“l了《關于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實施的意見》(以下稱為《實施意見》),并附政府采購“綠色清單”,這是我國第一份政府采購“綠色清單”。這份“綠色清單”列明了環境標志產品實施政府優先采購的范圍,共涉及輕型汽車、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及多功能一體機、水性涂料、人造木質板材、木地板、家具、彩色電視機、輕質墻體板材、塑料門窗、白乳膠、建筑用塑料管材、建筑陶瓷、衛生陶瓷十四大類近千種產品,可以說,這份清單的出臺為我國今后的政府采購實施“綠色采購”指明了市場方向。
這種“綠色清單”最大的優點在于,他能夠將政府的政策意向或流于表面的要求落到實處,使采購人、采購機構的節能與環保型采購有明確的依據,是一種務實有用的方式。但是這種方式如果使用不好,也會造成一些問題。諸如:列入清單的產品是否科學、公正及合理合法,如果不能做到,就可能產生不公正和不客觀的問題,從而導致事實上的歧視行為,還可能在清單的列制過程中產生尋租便利和腐敗行為,并會影響政府采購的公正性和實際效果。因此,“綠色清單”操作不好,就有可能變成“歧視清單”或“腐敗清單”。
目前,國際上比較科學的“綠色采購”方法當屬“綠色標準法”,所謂“綠色標準法”即政府并不直接列出節能環保清單,而是國家相關標準管理部門從節能、增效、環保等多個方面對機械、電子、IT產品、建筑、裝飾、裝修材料等制訂明確的采購標準。規定政府采購必須遵循相關標準,限制或禁止采購節能、環保標準以下的產品或服務。但“綠色標準法”中,標準一定要按照國家行業標準分類、分項,具有可操作性。同時,政府采購的節能與環保標準,也會給社會其他主體的采購提供參考標準,能在更大程度促進政府采購人員在產業發展導向上的作用。應該說,在防止形成歧視行為及制訂清單時的尋租行為方面,“標準法”要優于“清單法”。因為標準法更注重標準,給采購者提供的是一種標準而不是某種特定的產品。兩者從要領和效果上都是大不相同。“標準法”無論在政策導向上,還是在具體操作方面,都能更好地起到標準規范的作用,不存在供應商的產品可能出現符合標準而因未納入“優先采購清單”受到排擠、忽視和歧視。也可以避免政府在列舉清單過程不可能包含全部節能環保產品的局限性,避免雖然納入清單而在節能與環保方面實際功能并不突出的可能。
因此,政府采購工作者應該在有效宣傳和落實《實施意見》的基礎上,一方面不斷完善“綠色清單法”的實施與管理。另一方面,積極學習外國先進經驗,綜合整理出符合我國國情的“綠色采購”方法。尤其是要借鑒“綠色標準法”的優秀做法,結合其他國家的先進“綠色采購方式”,逐步形成一種以“標準法”為基礎、多種方法并用的有效節能與環保采購政策體系,促進我國節能、環保事業的發展,為我國發展循環經濟作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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