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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規則的缺失給了一些人投機空間,有些交易領域的制度規則不具備可操作性,人為隨意的解釋給了一些人專權、弄權的機會,提供了腐敗土壤
據《新華每日電訊》1月12日報道,由于《政府采購法》存在一些法律盲區和實施細則的缺位,政府采購在一些地方被惡意操縱出一些灰色地帶,出現了民族品牌受排斥、采購價格遠高于市場價、專家庫管理不善、評標專家自由裁量度過大、采購人“選擇性”確認中標人,以及采購人與設備廠商惡意串通等非正常現象。
政府采購屬于大宗定向購買,按照規定應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基礎上實行招標投標,只要滿足了三公原則,履行了招標投標程序,就符合法定程序。這個規定本來是為了堵塞采購過程中的腐敗,但它卻被人為演化成外表合法、實質違法之舉,嚴重損害了政府采購的信譽。
個別地方的政府采購被惡意操作,甚至達到了群體腐敗的程度。2007年7月廣州市政府采購中心“窩案”就是典型一例。少數地方的政府采購因為披上了程序合法的外衣,從而掩蓋了其實質違法的本質,雖然受到不少人的質疑,但問題一直沒能得到很好的解決。
此外,在政府出資項目的招標投標、審計評估及公共資產的拍賣領域,也不同程度存在類似現象——招標前已經確定了中標人,招標只是為了穿上程序合法的馬甲,投標人預先與評標人溝通,評標只是形式;審計評估按照委托人的意思操作,“有條件要上,沒有條件創造條件也要上”;拍賣前,為了達到預先設定的目標,不惜工本設計竟拍規則,故意“招托”掩蓋真實的竟拍者,抑或故意流拍等。如此現象都是在程序合法的外衣下進行的,程序合法成為實質違法的遮羞布。
如此程序合法、實質違法現象,嚴重損害了政府部門的公平公正形象,致使陽光條款失去了陽光效應,為一些人肆意侵吞公共財產提供了便捷通道。不僅如此,該現象導致相關法律成了一些人獲取非法利益的工具,依法合規交易成了空洞的說辭,損害了法律的尊嚴。更加值得關注的是,在程序合法、實質違法的背后,一些交易環節和領域已經形成了穩定的利益共同體和利益鏈條,公共利益被出賣,國家利益受損害。
程序合法、實質違法存在的重要原因,是制度規則的缺失給了一些人投機空間,有些交易領域的制度規則不具備可操作性,人為隨意的解釋給了一些人專權、弄權的機會,提供了腐敗土壤。
在擴大內需、政府投資和公共服務擴大的背景下,迫切需要規制程序合法、實質違法現象。通過完善法律和加強社會監督,讓陽光程序真正陽光起來,鏟除程序合法、實質違法現象存在的現實土壤。(郭振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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