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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不等同于政府采購
在政府采購實踐中,經常有人把政府采購等同于招標,認為招標了就等于實行了政府采購,尤其在工程建設領域特別突出,要糾正這個錯誤認識,正確區分招標和政府采購之間的關系,顯得尤為重要。
一、概念不同
招標和政府采購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在《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兩部法律中,都明確規定了“招標”是一種采購方式,它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而“政府采購”是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政府部門),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顯然我們通常所講的“政府采購”不僅包括政府部門的采購行為這一本義,而且包括它的引伸義,即指政府部門采購行為執行政府采購制度的簡稱。
因此,我們通常所講的“政府采購”無論是采購行為,還是采購行為執行政府采購制度,與“招標”這一采購行為是不相等的。
二、內涵不同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它是《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法定采購方式,《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對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做了相同的定義,即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它們之間的區別在于公開招標允許供應商參與廣泛競爭,邀請招標只允許特定的供應商參與有限競爭,兩部法律對“招標”這一采購方式實用的條件、采購程序都做了相同的規定。
“政府采購”既然是政府部門的采購行為及這種采購行為執行政府采購制度的簡稱,那么它的內涵要豐富得多,不僅包括行為本身,而且包括規范采購行為的政府采購制度,就政府采購行為而言,就包括政府采購主體、資金性質、采購對象范疇等,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的采購制度就更為豐富,它以《政府采購法》為核心,包括《招標投標法》、《合同法》、《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規體系。
在政府采購制度體系里面不僅包括有政府采購方式,而且還有其適用的條件及法定采購程序,自然也包括對“招標”這一采購方式的規范。因此,從“招標”與“政府采購”的內涵看,“政府采購”與“招標”是包含的關系,而不是相等關系。
三、采購流程不同
對“招標”這一采購方式,無論是《招標投標法》還是《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都規定了相同的法定采購程序,即信息公告、招標、投標、開標與定標,確定中標人是“招標”這一采購方式的最終目標,也就是說“招標”的采購程序始于招標文件的制作,止于供應商的確定,而“政府采購”的采購流程始于預算的編制,止于采購資金的支付。
就“政府采購”而言,比招標投標流程長得多,比如項目實施之前的政府采購預算編制,中間的招標文件、合同備案管理、供應商的投訴受理、項目完工后檢查驗收、采購資金的支付等等,可見“招標”只能規范部分采購流程,不能規范其余采購環節,它只是政府采購流程中的一部分,換句話說“政府采購”流程包括了招標采購流程。
綜上所述,“招標”不等于“政府采購”,“招標”只是“政府采購”的內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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