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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8年進行的全國政府采購執行情況專項檢查中,不少地方的檢查組反映,每當查出規避政府采購的項目,采購人基本上都會找出借口。“最常說的理由就是該項目屬于‘涉密采購’或‘緊急采購’,不必適用《政府采購法》。”一名檢查人員表示。
《政府采購法》規定:“對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采購和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購,不適用本法。”因此,一些采購人以“涉密采購”、“緊急采購”為由不實行政府采購的理由表面看起來并無不妥,但仔細一查,卻發現很多“涉密項目”并沒有相關部門的保密認定;一些“緊急采購”也并不是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才實施,而是一些采購人在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后未及時編制政府采購計劃,致使等到部門急用時才發現走政府采購程序已來不及,于是乎就打出了“緊急采購”的旗號。
如此一來,一些日常的攝像機采購、辦公自動化設備采購、裝修工程采購都未走政府采購程序,規避了政府采購。
筆者認為,《政府采購法》規定涉密采購和緊急采購可以不適用法律規定的政府采購程序,是出于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而做出的專門規定,不應成為采購人規避政府采購的理由。采購人不應想當然的個人認定某個項目屬于“涉密采購”和“緊急采購”,而是應根據是不是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來判斷,實施緊急采購的,應該是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采購;涉密采購,也應該有相關部門的保密認定。如果“涉密采購”、“緊急采購”的條件不符合相關規定,造成的規避政府采購行為的后果顯然應該由采購人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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