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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機構的四個工作目標和兩項基本要求
集中采購機構為采購代理機構,是政府采購當事人之一,也是政府采購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接受采購人的委托,代理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范圍內的政府采購項目;也可以接受采購人委托,代理采購人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范圍內的政府采購項目。也就是說,集中采購機構是為采購人代理采購,只有接受了采購人委托才能組織開展采購活動。采購人在向集中采購機構委托采購項目時,常常會在采購價格、采購周期、采購質量和服務等方面,提出一些具體要求。集中采購機構在依法代理采購人進行采購活動時,必須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定,與采購人簽訂委托采購代理協議,并制定切實可行的采購方案,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組織實施,以滿足采購人的要求,實現其工作目標。
集中采購機構的四個工作目標
《政府采購法》第十七條對集中采購機構的工作目標作了具體規定,即“集中采購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本規定是對集中采購機構工作目標的基本要求,這四個方面不是孤立的,而是一個有機整體,集中采購機構能否全部做到,直接關系到集中采購機構工作的成敗,甚至關系到政府采購改革的成敗。這四個工作目標是:
采購價格要低于市場平均價格。所謂采購價格,是指特定采購對象的價格,而市場平均價是指特定采購對象的成本加上合理利潤,既不是市場價格,也不能低于成本。集中采購機構開展的采購活動,與采購人開展的采購活動一樣,必須低于市場平均價,這是推行政府采購制度的基本要求。由于集中采購機構有規模優勢,具有實現這一目標的條件。具體地說,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就是要求集中采購機構要充分發揮集中采購規模優勢,采用招標投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等能充分體現競爭的采購方式,依照法定程序實施集中采購,以獲得規模效益,最大程度地降低采購成本,節約采購資金,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充分發揮政府采購的優越性。
采購效率更高。采購效率主要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在實施集中采購時的工作效率,采購效率更高主要應表現為采購次數要少,采購周期要短,其目標是要及時滿足采購人的需要。這項工作目標要求集中采購機構要加強內部管理,提高采購業務水平,增強采購的計劃性,縮短采購周期,按照與采購人簽訂的委托采購協議的要求,及時完成受委托的采購項目,保證采購項目實施工作的正常開展。
采購質量優良。采購質量是指對采購對象的規格、性能、安全等方面的要求,采購質量不僅指采購對象本身,還涉及售后服務水平。政府采購對象的質量直接關系到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水平,因此,必須保證采購質量,實現物有所值的目標。采購質量優良就是要求集中采購機構在人員構成上要有質量管理等方面的人才,要全面提高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要熟悉采購市場,準確掌握采購人的各種采購需求,確定科學的采購標準,強化檢驗和驗收工作,替采購人把好質量關。
服務良好。政府采購中的服務,既包括集中采購機構在代理采購人采購過程中對采購人服務,也包括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和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供應商為采購人提供的服務,貫穿于項目采購、實施、售后服務的全過程。集中采購機構是采購人的采購代理機構,其中心工作是為采購人做好服務。為此,集中采購機構要加強自身建設,提高干部職工的政治思想水平,強化服務意識,抑制商業氣息,克服官僚作風,始終要把采購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當好采購人滿意的采購員。同時,集中采購機構還有義務為供應商參與采購活動提供服務,并督促供應商切實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為采購人提供優質服務。
集中采購機構的兩項基本要求
集中采購機構為了實現《政府采購法》規定的四個工作目標,就要加強自身建設,加強對工作人員的管理,增強責任心,提高服務水平,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的監督管理辦法和具體的考核標準,依法開展集中采購活動??偟膩碚f,集中采購機構應達到以下兩項基本要求:
加強內部監督管理。《政府采購法》第六十一條對集中采購機構的內部的監督管理作出了規定,即“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采購活動的決策和執行程序應當明確,并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經辦采購的人員與負責采購合同審核、驗收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按照這條規定,集中采購機構一是要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其中最核心的問題就是在集中采購機構內部形成一種相互制衡的約束機制。這不僅是順應政府采購活動正常高效進行的需要,也是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措施。二是必須明確、合理地制定政府采購活動的決策和執行程序,并使決策和執行兩套程序相互監督、相互制約,決策程序中不能包含執行程序,更不能以執行程序代替決策程序。三是要建立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按照管理環節和流程科學設置內部機構,合理劃分工作人員的職責權限,對每個人的責權利應作明確的規定,尤其重要的是,經辦采購的人員與負責采購合同審核、驗收人員必須相互分離,經辦采購的人員不能負責采購合同的審核和驗收,負責采購合同審核、驗收的人員不能經辦采購。具體地說,就是要實行“四分開”的工作制度,即組織采購與評標定標分開、評標定標與簽訂審核采購合同分開、簽訂審核采購合同與項目驗收分開、項目驗收與采購結算審核分開。四是在機構內部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在采購業務操作上要形成規范的工作程序,同時還要建立崗位目標責任制,明確工作責任和任務,加強監督檢查,定期進行考核、評比。五是要注意對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專業技能的培訓,建立定期內部輪崗制度,對各個崗位上的人員要根據需要和可能,實行定期互相輪換。六是要建立健全黨風廉政建設目標責任制,強化廉政教育,增強工作人員的廉潔自律意識,采取必要措施,切實加強黨風廉政建設。
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訓與考核?!墩少彿ā返诹l對集中采購機構采購人員的任職要求以及培訓與考核問題作出了規定,即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人員應當具有相關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符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專業崗位任職要求。集中采購機構對其工作人員應當加強教育和培訓;對采購人員的專業水平、工作實績和職業道德狀況定期進行考核。采購人員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任職。根據這條規定,集中采購機構一是在配備采購工作人員時,必須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專業崗位任職要求進行,明確規定各個采購崗位上工作人員應具備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按照“寧少需精,寧缺勿濫”的原則,采取公開競爭、考核上崗的辦法,合理選配工作人員,切不可以將不符合專業崗位任職要求的人員安排在采購崗位上。二是要對工作人員加強教育和培訓。由于政府采購工作對采購人員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提出了較高要求,集中采購機構加強對其工作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尤其重要。為了促使集中采購機構高度重視采購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質、高水平的采購專業隊伍并保持相對穩定,《政府采購法》作出了集中采購機構對其工作人員應當加強教育和培訓的規定,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嚴格遵照執行,并采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三是要采取有效措施對采購人員實行嚴格的考核制度,形成優勝劣汰的良性機制。主要是對采購人員的專業水平、工作實績和職業道德狀況定期進行考核,采購人員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任職。經過定期培訓和嚴格考核,要建立和保持一支素質強、水平高、作風過硬的采購隊伍,切實履行法律法規所賦予的采購職責,實現《政府采購法》所規定的工作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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