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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開標時,應當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經確認無誤后,由招標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價格折扣、招標文件允許提供的備選投標方案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在采購實踐中,招標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并宣讀的文件一般只是作為投標文件組成部分的開標一覽表。
而從《辦法》第四十條“未宣讀的投標價格、價格折扣和招標文件允許提供的備選投標方案等實質內容,評標時不予承認”之規定和《辦法》第四十一條“開標時,投標文件中開標一覽表(報價表)內容與投標文件中明細表內容不一致的,以開標一覽表(報價表)為準”之規定可以看出,開標一覽表在供應商的投標過程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據了解,在具體的政府采購活動中,不少有實力的供應商正是在開標一覽表的填寫上出了紕漏而被迫出局的。這么重要的內容,供應商怎么就把它給搞錯了呢?據悉,在有些“事故”中,招標采購單位也有一定的責任。開標一覽表出現的形式“今天一個樣,明天又是一個樣”,供應商在填寫時,一不小心就可能出紕漏。
如某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2008年10月組織的一次辦公家具采購中,為供應商提供的開標一覽表中的填空內容順序為“合同包→貨物名稱規格及型號→投標單價→投標總價→交貨時間→備注”,在2008年11月組織的辦公家具采購中,為供應商提供的開標一覽表的填空內容順序卻為“合同包→貨物名稱規格及型號→投標總價→投標單價→交貨時間→備注”。某名牌家具企業在第二次參與該代理機構的采購時,就根據第一次的經驗先填“投標單價”,再填“投標總價”,結果被判成了無效投標。
據悉,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許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開標一覽表都沒有統一的格式,給供應商投標帶來了一定困擾。某IT品牌的代理商就曾向筆者表示:“代理機構提供的開標一覽表格式就沒個準,今天提供的是橫的,明天又提供的卻是豎的;有些代理機構要求企業在開標一覽表的后面填寫投標人名稱并蓋章的,但也有要求在開標一覽表的最上面填寫投標人名稱并蓋章的。填寫投標人名稱并蓋章這種常設內容,代理機構完全可以統一位置的,但是他們卻變來變去的,搞得我們每次投標都很緊張……”
筆者認為,開標一覽表需要填寫的內容并不復雜,因此表格完全可以做到格式統一。同類采購中,一個簡單的表格填寫還“千變萬化”的,不僅會影響到代理機構的服務質量,而且還可能影響到整個政府采購活動的質量。因此,筆者建議,在全國統一的采購文件范本出臺前,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還是早點把開標一覽表的格式給統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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