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398次此信息已經過期
由最近錢忠寶先生兩篇文章引發的思考
最近,著名專家錢忠寶先生,又連發兩篇文章:《中國招標領域腐敗產生的特殊原因及對策》和 《相當多招標流于形式是私權利與公權力的博弈》 。
首先,筆者想強調說的,就是:你可能不同意他的觀點;但是,你不能不佩服他的那種為了中國的采購招標事業而認真鉆研和一而再再而三頑強的呼吁的精神!!
不過,仔細學習和思考,筆者以為,錢先生對于中國采購與招標發表的高見,還是屬于“拋磚引玉”的范圍內。所提出的問題,仍然可能“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進行一番理論和學術的探討,以真正有利于我們事業的發展。
下面,簡單談一下筆者以為的,錢先生論文涉及的6大問題。
第一個大問題:《招標投標法》涉及的本質是什么?
它到底是“公法”,還是“私法”?筆者以為,從招標投標法的宗旨,是為了國家和社會公眾的利益等條文來看,它主要規范的,不是一般概念的“招標”那種交易方式,而是涉及到“公共采購”范圍內的招標。
筆者寫過對“招標定義”的探討分析文章,這里就不再詳述了。
目前,不少學者,專家發表文章,論述了中國采購招標的雙重性質,既有“公法”成分;又有“私法”范疇。那些,值得我們學習和研究。
那些“國有控股公司”,使用“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國有資金”進行涉及到“社會公眾利益”的采購招標時,是不是只代表他們本單位的“私利”和“私權”?有沒有“公利”和“公權”在內的成分?
接著,人們必然追問:根據《政府采購法》第四條,在進行工程招標時,要按照《招標投標法》進行,那么,這里面的“政府部門采購人”與投標人是什么關系是純粹的“私法關系”嗎?這里面的問題比較復雜,筆者一下子還弄不清楚。
接著,人們必然想到:兩法關系到底如何?是應該同屬“公共采購”而將來可能合一呢,還是各有側重,兩法長期共存?
筆者看到的,大多數“專家學者”主張在適當的時候,兩法統一;但是,發改委和財政部的有關領導認為,兩法各自有適用范圍;看來,爭論是長遠的,出臺各自的“實施條例”則是現實的、迫在眉睫的事情。
第二個大問題:政府部門應該如何“監督”和“管理”?
我們長期的習慣是說:“監管”,即“監督又管理”;但,那是“計劃經濟”時期的做法。而我們現在提倡的是“科學發展觀”。在采購與招標領域,什么是“科學的發展觀”?筆者以為,必須認識到:我們實行的公共采購與招標投標,是市場經濟的一種形式,必須要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律來實施管理。也許可以說,要按照“法治化規范”以及“社會監督”和“法制化監督”以及道德自律等誠信體系多方面的做法,而不是按照行政命令和領導批示的辦法。
人們看到,一談到加強監管,有關部門就出臺加強“資質審批”和其他審查段,強調從地方或者部門的專家庫里隨機抽取專家;強調現場必須到“集中交易市場開標評標”,等等,誰也說不出到底如何用市場經濟的段去“監管”?
筆者依然清楚的記得,在上個世紀90年代初,世界銀行采購專家錢穆根先生講課時給我們說的理念(大意):世界銀行不是采用命令的辦法管理采購招標。它的有關文件叫做《采購指南》,是一種指導性文件;我給你們講課,告訴你們怎樣做是對的,符合世界銀行原則宗旨的;怎樣做是不對的,不能夠被認可的。這也是一種服務,咨詢服務;管理就是提供公共服務。
“行政命令”決定的時候,誰的“官”大,聽誰的;法制下,就不然,而是誰合法誰占理,誰就能最終獲勝。
所以,透視剝奪“定標權”問題的現象,人們可以看到一個問題,似乎發文的單位或者部門是權威的,在它的“地盤”上,它的話最管用,比任何上級文件和法律法規都管用,這實際上是“權力”的表現。
一些壟斷部門,“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的現象,已經受到人們的普遍指責和批判。
第三個大問題:分清和落實“責權利”;“權力”受到制約才是根本。
筆者贊同錢先生關于“定標權”的有關分析論述;但是,不完全同意他的結論。
現狀,正如錢先生分析的那樣,出了問題,誰不可以說不負責。法定代表人說:我授權給招標投標代表了,具體的事情我不清楚;被授權代表可以說,我委托招標公司辦理了,具體的事情我不很清楚;招標公司可以說,我是代理招標人的服務型機構,評標是專家做的,定標是招標人同意的,我能負什么則?……最后,反而沒人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負責了?!
筆者以為,不光是招標人,還有投標人,還有招標代理,還有評標委員以及各個政府主管部門,都應該進一步明確“責權利”,那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任何部門,任何單位和個人的“權利”都應該保證;
任何部門,任何單位,任何人的“權力”都應該受到制約。
那樣,我們的采購招標,才有可能走上正軌。
即使歸還招標人的“定標權”,也還是不一定落實到真正代表“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而是落實到“法定代表人”里。他又如何來代表,而如何對他“制約”,目前沒有說法。
第四個大問題:思想認識的問題。
錢先生總結道,過度的依賴“招標反腐敗”是重要認識錯誤的原因。
筆者以為,這一點說的有道理,但是,還沒有深入;因為,似乎不能夠說正規的采購與招標,和反腐敗沒有一點關系。應該說:“以計劃經濟的頭腦,去指揮市場經濟的做法”,那才是問題的根本。
我們有了許多法規和政令,據說總共有1000多個;但是,關鍵的《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卻遲遲不能出臺。
我們發表了眾多的探討文章,但是,各種有關的標準范本很少,不夠大家在實踐中使用的;多部門專家共同努力編制的工程招標《標準文件》,還在試點。
我們領導部門的許多認識,還屬于傳統的“用人不疑;疑人不用”的思想方法。就說“專家庫”吧,過分強調保密以利于反腐敗;可是,幾乎沒有人想到如何保證專家的評標質量與效果?為了不出回避方面的問題,我們聘請許多退了休的專家;而很少聘請那些在職的年富力強的一線專家。我們過分強調“限制專家的自由裁量權”,可是,很少有人說清楚:到底專家要不要有裁量權?又應該有多大?請專家的目的是什么?
我們一時找不到科學的、比較好的適合市場經濟的具體辦法,就轉向“玄學”,動不動就“抽簽”或者叫做“隨機選取”那樣好聽的名詞。
我們的各級領導,比較習慣于用開大會,發文件的辦法來做工作,來履行自己的職責;雖然有的時候,他們也召開一些中小型的調研會,但是,那都是輔助性的。如何應對現代的互聯網時代,顯然誰也沒有更多的好辦法。
近年來,胡總書記和溫總理多次到人民網,新華網做客,與廣大網友交流,他們的以身作則,對億萬中國網民是一個極大的鼓舞。可惜的是,他們的以身作則,并沒有給多少有些麻木的中間層領導多少刺激;那些領導仍然我行我素。
不管網絡和媒體,揭露多少政府采購與招標投標的問題,幾乎沒有見到我們的有關領導出面表態。我們一些正規的采購招標網站,反而對此有所反應,有所轉發和報道評論。
筆者多么希望有一天,我們主管采購與招標的領導,比如發改委的領導,財政部的領導,建設部的領導,也能像溫總理那樣,做客專業網站,坦誠的與廣大從業人員,招投標人員交流啊!
第五個大問題:政府部門和官員的素質
怎么能夠想象,坐在豪華辦公樓里的官員,理直氣壯的要求其他招標人做工程招標精打細算?怎么能夠想象,一個滿腦子想著升官發財的人,會盡力去做好政府采購與招標工作?怎樣能夠想象,一個只求平平穩穩,不求上進的官員,會在采購與招標領域不斷創新?不過,那個問題比較大,這里不再詳述了。
第六個大問題:政府部門的機構調整和機制轉變
許多年前,當我參加培訓班,聽老師講課時,就聽到說,中美之間關于“入關”(后來的世界貿易組織),開始的6輪談判,幾乎是“漢語教學”。美國人不懂我們的談判成員來自哪里,屬于什么性質的單位,中方一個一個介紹:這是計委的,負責什么什么;那是經委的,負責什么什么;那是建委的,負責什么什么……說著說著,中方的人也說不清楚了。……
的確,我們的采購招標工作,幾乎是在原先的機構框架下進行的。
簡單地概括,我們的行政管理體制,就是“條塊分割”。所以,不僅政出多門,而且每一種具體事情的監督和管理都涉及到許多部門。實現全國統一的對采購招標的管理和監督,也變得比較困難。
隨著采購招標工作的開展,機構不適應的情況會越來越突出。解決的辦法,只有將來進一步的機構改革。
在黨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指揮下,我們的情況一天比一天好起來。我們已經習慣稱呼政府機構的工作人員為“公務員”;財政部已經在廣東省進行“公共財政”的試點。我們的領導人不僅提出了“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和諧社會”的口號,而且在行動上不斷以身作則,與網民和普通老百姓交流。
但是,傳統的思維不是一下子就能改變的;社會上種種利益沖突也不是一下子就可以解決的,腐敗與反腐敗的斗爭會是長期的。肯定,那是一個比較長期的斗爭和漸進的過程。
如果,越來越多的部門和人員想到:“從我做起”!那會是一件令人高興和鼓舞的事情;也是應該提倡的事情。
筆者才疏學淺,請錢先生和大家批評指正!(高子正)
業務咨詢:932174181 媒體合作:2279387437 24小時服務熱線:15136468001 盤古機械網 - 全面、科學的機械行業免費發布信息網站 Copyright 2017 PGJXO.COM 豫ICP備120198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