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市級政府采購活動的管理和監督,規范供應商參與市級政府采購活動行為,保護供應商的合法權益,根據《晉中地區地級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行秘發[2000]29號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供應商,是指經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認定的具備向采購單位提供貨物、工程和服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
第三條 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實行準入資格預審制度,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負責供應商準入資格的預審。
第四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的供應商均可申請進入市級政府采購市場。
(一)依法設立,具有合法的法人身份和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社會經濟組織、個人;
(二)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
(三)具有依法納稅的良好記錄;
(四)具有良好的資金、財務狀況;
(五)提供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符合國家質量認證標準;
(六)具有簽定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和信譽;
(七)法人代表及財務主管在申請資格前五年內沒有刑事犯罪記錄,沒有行賄愛賄或者價稅等欺詐行為;
(八)供應商沒有重大經濟糾紛及走私犯罪記錄;
(九)有固定的生產或經營場所;
(十)特殊行業要具備相應資格;
(十一)售后服務良好;
(十二)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凡需進入市級政府采購市場的供應商,應當向晉中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提供以下申報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市級政府采購市場準入申請表(表樣附后);
(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人代碼證,專營產品銷售許可證、企業資質證明,專營或一級代理授權文本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四)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出具的上一年度會計報表,銀行資信證明;
(五)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負責對申請單位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核發《晉中市市級政府采購市場準入登記證》,并注明有效日期,同時在政府采購指定的信息發布媒體進行公布。
第七條 末經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資格預審的供應商,不得參與市級政府采購活動。
第八條 供應商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與市級政府采購活動;
(二)及時獲得政府采購招標信息;
(三)對政府采購程序有疑義的,可向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咨詢;
(四)對其他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規違紀行為進行投訴;
(五)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供應商應承擔如下義務:
(一)按照市級政府采購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招標文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作出實質性響應;
(二)中標后,按規定與采購單位簽訂采購合同;
(三)嚴格按采購合同全面履約;
(四)市政府采購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對供應商準入資格實行年審制度,年審不合格或不參加年審的供應商,不得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第十一條 供應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采購無效,并取消其進入市級政府采購市場的資格,收回《晉中市市級政府采購市場準入登記證》,三年之內不得參與市級政府采購活動。由于下列行為使有關方面形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政府采購資格的;
(二)提供虛假投標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當段進行惡性競爭或與其他供應商串通進行惡意報價的;
(四)利用壟斷行業或品牌優勢牟取暴利的;
(五)采用不正當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六)與政府采購單位或者政府采購業務代理機構違規串通的;
(七)中標后,無正當理由不與采購單位簽訂合同或其他違約的;
(八)向政府采購業務代理機構、政府采購單位、評審委員等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九)拒絕接受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的檢查或者不如實反映情況、拒絕提供材料的;
(十)其他違反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規定的情形。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晉中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