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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被譽為“陽光下的交易”的政府采購備受人們的關注,雖然在具體的執行過程當
中還存在一些問題,但是政府采購工作所取得的成績是有目共睹的。在政府采購所起的作用日
益顯著的今天,政府工程采購又成為人們和社會廣泛關注的焦點。《政府采購法》正式規定將
工程采購納入政府采購范疇。筆者認為工程采購納入政府采購范圍是非常必要和及時的。下面
就對公共工程政府采購問題發表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公共工程是政府采購的有機組成部分
按照國際慣例及專家定義,政府采購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構為了開展日常政務活動或
公眾服務的需要,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運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和政府借款對貨物、工程、
服務進行購買一種行為。由此可以看出,政府采購本身就包括了公共工程類采購。公共工程類
采購是政府采購的一個重要的、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兩者之間是不可分離的。如果人為地把
公共工程類采購從政府采購劃分出來,既達不到規模采購、節約資金的目的,也破壞了政府采
購的完整性,影響了財政支出的統一性。
二、公共工程政府采購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還存在一定的問題
1、公開程度低。在當前,我國的總體改革還不完善,政企還沒有完全分離的情況下,工程
招標投標還不同程度地存在著行業、部門、地方保護等問題。一是行業壟斷。市政、水利、世
行貸款項目,環保、交通等工程市場,各主管部門都有自己的專業公司,各自為政,政企不分,
真可謂“肥水不流外人田,自己的事自己干”。二、地域封鎖。進入市場進行招投標的項目,
由于分行業的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限制,在相對地域范圍內,參與競爭的企業非常有限,結果
是“不是大兒子中標就是二兒子中標”。有時甚至會出現相互勾結輪回中標的情況。至于外來
企業,往往是以“沒有在當地主管部門登記”、“不利于后續保修”等理由被拒之門外。
2、主體不明確。現行投資體制是“各部門分兵把關,各管其事,誰都管誰又不全管”的一
種責任機制。整體之間相互隔裂,缺乏一個全方位的監督約束機制、具體的人格化代表,致使
長期以來“三超一低”的現象時有發生,其主要原因是因為負責工程發包的管理人員與工程建
設的效益缺乏直接的利益關系,以至出現了“出錢的不管事,管事的不出錢”的這種局面。進
而給不法分子營造了收“紅包”、吃“回扣”的腐敗溫床。
3、定價不合理。目前,我國建筑價格的確定是以工程定額為依據,參照有關費率計算得出
的。而工程定額反映的是一定時期(一般一年以上)某一地區(省市)工程工、料、機、費的
平均價格。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與計劃經濟相適應的工程定額不能隨時反映經常變化的市場價
格;由于城市與農村、平原與山區、發達地區與不發達地區的經濟發展差異客觀存在,作為一
個地區的平均標準很難也不可能準確地反映個別地方的價格水平。即使建設等有關部門每年都
會對有關建筑材料價格進行調查,但是在調查時受調查數量、范圍等因素的影響,因此也很難
反映材料的真實價格。再加上所調查的材料只是部分材料價格。所以以此計算出來的造價與實
際相差甚遠。
4、標底易泄密。按規定編制標底的單位和人員要有相應的技術資格,但因為地方小、專業
人才少,所以編制標底的單位和人員是相對固定的,以至建筑商投標報價前總是千方百計地托
關系、找熟人打探標底,采用一切辦法和段,拉攏知情人員。以至長期以來不公開的標底也
成了公開的“秘密”。
5、競爭不徹底。招投標其中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價格競爭.由于投標人在投標報價時不是
按企業的實際經營和管理水平自主報價,而是必須依據國家制定的統一定額為標準報價,接近
標底者中標。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投標人個人成本作用的發揮,價格競爭的核心作用未能得
到充分體現,不利于企業促進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同時,也浪費許多財政資金。
三、推進公共工程政府采購是適應時代的需要
工程建設的目的就是要實現目標、確保工程質量,使項目投資價值最大化,而現行的定價
模式是一種以工程定額為依據、圖紙為要求、近標底中標的計取模式,與市場經濟的今天不相
適應.市場經濟講究的是公平競爭、優勝劣汰,然而定額計價法采用的是行政指令的計劃模式。
由此可見在市場經濟逐步完善的今天,繼續沿用定額計價法進行工程預決算、編制標底,必然
會打擊先進,保護落后,不利于企業加強管理促進個體優勢的發揮,最終也達不到根治腐敗、
節約資金的改革目的。因此我們說推進公共工程政府采購是時代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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