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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單位近期共同制定了《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它將有助于促進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建設,健全招標投標失信懲戒機制,規范招標投標當事人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于2000年1月開始實施,2004年7月15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在當時已提出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招投標工作的領導,及時總結經驗,不斷完善政策,協調和處理好招投標工作中的新矛盾、新問題。
《暫行辦法》的公布,對規范招投標活動有重要意義:
首先,它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措施。當前,我國招投標市場發展總體情況良好,但仍存在著一些虛假招標、串通招標、非法轉包等違法行為,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破壞了公平競爭,嚴重影響了招投標事業的健康發展。這些問題的解決要通過健全制度、完善機制、強化監督、規范招投標行為等舉措來加以逐步解決。
第二、進一步規范招投標活動是維護公平競爭、促進生產要素在不同地區、部門、企業之間的自由流通,為招標人選擇理想的供應商、承包商和服務商提供更好的機會,有利于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保護。2007年國家發展改革委、監察部等十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貫徹落實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務進一步加強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已明確提出研究建立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因而,《暫行辦法》的頒布,體現了招標投標新的管理機制的建立。
第三、進一步規范招投標活動,是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的有力段。嚴格執行招投標制度,對國有資金有效使用,提高投資效益有十分重要意義。
第四、進一步規范招投標活動,是加強工程質量管理、打擊腐敗的重要段。這幾年來多起工程質量事故大多與虛假招標、幕后交易有關,因而規范招投標當事人的行為,健全招投標失信懲戒機制將發揮巨大作用,讓那些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行為受到社會的監督、得到法律的懲罰。
第五、進一步規范招投標活動,通過公開招投標違法行為記錄,擴大社會監督,促進企業自律,這樣,為招投標信用體系建設鋪開了前進道路。
文/采招網特約顧問 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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