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招標人不得泄露潛在投標人情況。為了有效地保證招標的競爭性,本條規定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經獲取的招標文件的投標人名稱、投標人數量,也不得透露可能影響不公正競爭的其他情況,這主要是為了防止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如抬高投標報價,或者結成共同聯盟,通過提高或者減低報價等段有意讓某個投標人中標,然后再輪流坐莊,或者從中撈取好處,損害招標人利益。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標底是我國工程招標中的一個特有概念,是依據國家統一的工程量計算規則、預算定額和計價辦法計算出來的工程造價是招標人對建設工程預算的期望值。在國外,標底一般被稱為“估算成本”(如世行、亞行等)、“合同估價”(如世貿組織《政府采購議》);我國臺灣則將其稱為“底價”。標底的編制一般應注意以下幾點:(1)根據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招標文件,參照國家規定的技術、經濟標準定額及規范,確定工程量和設定標底;(2)標底價格應由成本、利潤和稅金組成,一般應控制在批準的建設項目總概算及投資包干的限額內;(3)標底價格作為招標人的期望價,應力求與市場的實際變化相吻合,要有利于競爭和保證工程質量;(4)標底價格應考慮人工、材料、機械臺班等價格變動因素, 還應包括施工不可預見費、包干費和措施費等。工程要求優良的,還應增加相應費用;(5)一個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設立標底的做法是針對我國目前建筑市場發育狀況和國情而采取的措施,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招標投標制度的一個具體體現。標底在開標前是保密的,任何人不得泄露標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