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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1日,新華網的《新華網評》欄目刊載了一篇名為《招標黑幕:一種群體性墮落的范本》一文(以下簡稱《招》文),對招標投標領域的腐敗現象痛加斥責,引起了不少從事招標采購工作人士的關注。
《招》文以一度名列“中國首富”的“公路大王”劉根山近期因涉嫌巨資詐騙被司法機關刑拘案件入,指出劉根山的發家與他上世紀80年代開始涉足公路建設項目分不開。《招》文說劉根山“以外資投入嘉瀏高速公路項目,又投資了滬青平公路、上海同三高速、上海南環高速、寧波繞城高速、甬金高速等7條公路。在短短幾年間,以21億元的財富位列胡潤百富榜第36位。”
《招》文在分析劉根山發家史后提出了一個疑問:“令人費解的是,上海及浙江的許多高速公路項目,雖然經過嚴格的招投標程序,卻都會不偏不倚落在劉根山的中。”隨后,《招》文從另一篇《福建藥品檢驗設備采購招標惹爭議》的文章,找到了劉根山能夠屢屢中標的原因:招標投標被操縱了。
《招》文隨后說:“相當長一個時期以來,各地的工程項目在招投標中存有多少貓膩,早已是路人皆知的事情。雖然每個項目的上馬都要通過一套完整程序,立項、驗證、評審、公示……看上去無懈可擊,而這一切不過是臺上的功夫,起決定作用的和這些表演毫無關系。”
可以說,《招》文的分析是比較到位的。本文所以大量引用該文,除了認同其觀點外,還想指出另一個導致公路建設等領域招投標工作成為“表演”的管理體制上的原因:該納入政府采購的項目游離于政府采購統一監管之外,采購人自己招標自己監督,導致“管采不分”、“同體監督”的產生,使“陽光采購”打了折扣。
事實上,就在《招》文列舉的福建藥檢設備采購案例中,意圖操縱招標的代理機構之所以被揭露,正是因為該項目納入了當地政府采購統一監管的范圍,供應商依法投訴發生了功效,不法行為被福建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成功制止!
由于歷史原因,我國的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在客觀上是兩個并行的管理體制。但《政府采購法》明確規定所有政府采購都應該由財政部門統一監管,并實行管采分離的原則。招標投標只是一種采購方式,而政府采購是一項制度,靠一種采購方式防止腐敗,其效果當然遠遠不如靠一項制度來得好。
因此,國家應該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改變部分政府招標投標活動游離于政府采購統一監管之外的不利現狀,真正實現統一監管,管采分離。福建的藥檢設備正是因為納入了統一監管,才保證了招標投標真正起到防止暗箱操作的“陽光”效果。
如果繼續任由部分政府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游離于政府采購統一監管之外,已經存在的弊端必定會繼續為國家和社會帶來無窮的禍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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