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環境保護廳關于焦作丹河“上大壓小”異地擴建項目(2×100萬千瓦)環境影響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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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環境保護廳關于焦作丹河“上大壓小”異地擴建項目(2×100萬千瓦)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中電投河南電力有限公司沁陽發電分公司:
你公司上報的由國電環境保護研究院編制完成的《焦作丹河“上大壓小”異地擴建項目(2×100萬千瓦)環境影響報告書(報批版)》(以下簡稱報告書)收悉,并已在我廳網站公示期滿。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報告書》內容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和建設項目環境管理規定,評價結論可信。我廳批準該《報告書》,原則同意你公司按照《報告書》中所列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對策措施進行建設。
二、你公司應向社會公眾主動公開業經批準的《報告書》,并接受相關方的咨詢。
三、你公司應全面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環保對策措施,確保各項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確保各項污染物達標排放。
(一)向設計單位提供《報告書》和本批復文件,確保項目設計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要求,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保設施投資概算。
(二)依據《報告書》和本批復文件,對項目建設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粉塵、固體廢物、噪聲等污染,采取相應的防治措施。
(三)項目運行時,應按《報告書》和本批復文件要求,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外排污染物應滿足以下要求:
1. 廢氣。該項目鍋爐煙氣應滿足《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11),同時應按照《2014-2020年煤電節能減排升級與改造行動計劃》(豫發改能源〔2014〕1843號) 要求進一步降低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大于5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同時安裝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連續煙氣監測裝置。項目其余廢氣排放應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限值。
2. 廢水。項目生活污水經處理后回用。其余廢水在滿足《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一級標準和沁陽市第二污水處理廠收水指標要求后經管網排入沁陽市第二污水處理廠進一步處理后排放。
3. 噪聲。運營期全廠廠界噪聲應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4類標準要求。
4. 固廢。固廢全部妥善處理。危險廢物為廢催化劑,由生產廠家回收處理,廠內不暫存。一般固廢廠內臨時貯存按照《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要求,建設全密閉暫存庫(倉),在綜合利用途徑不暢時,用密封罐車送灰場堆存。建設單位應切實做好一般固廢的綜合利用工作,降低灰場堆存概率。
5. 地下水。廠區分區防滲,灰場按照《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II類場及其修改清單的要求設置防滲措施。電廠廠址及灰場分別布設地下水水質監控井5眼及3眼,做好運營期及灰場封場后的地下水監測工作。
(四)項目建設單位應按出具的承諾內容進行中水回用。
(五)沁陽市政府及建設單位應按承諾做好沁陽長懷電力有限公司的關停替代工作。
(六)落實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制定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嚴防環境污染事故發生。
四、如果今后國家或我省頒布嚴于本批復指標的新標準,屆時你公司應按新標準執行。
五、本批復有效期為5年。如該項目逾期方開工建設,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應報我廳重新審核。
2015年7月24日
主辦:環境影響評價處 督辦:環境影響評價處
抄送:省發改委,省環境監察總隊,焦作市環保局,沁陽市環保局,國電環境保護研究院。
河南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 2015年7月24日印發
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經省環保廳批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其環評批復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批復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內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批復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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