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背景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經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審議通過,2020年2月14日我市出臺了多項住房公積金支持政策。之后,住建部等三部委于2020年2月21日對外發布《關于妥善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實施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號),該通知政策內容與我市出臺的政策存在差異。根據住建部要求,為貫徹落實建金〔2020〕2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于積極妥善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實施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廈府辦〔2020〕27號),相應調整了我市應對疫情的住房公積金支持政策。
二、 主要內容
(一) 繳存方面
1、緩繳政策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企業,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后,可按規定申請在2020年2月至6月期間緩繳住房公積金。
2、降比政策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企業,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后,可階段性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繳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
(二) 貸款方面
1、申貸政策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企業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或住房公積金自愿繳存人員因受疫情影響未能正常繳存且由個人書面說明情況后的,在2020年2月至6月期間繳存時間連續計算,不影響其正常提取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2、貸后逾期政策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職工,2020年1月24日至6月30日期間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能正常還款的,在歸還全部欠款后,可向貸款銀行申請退還2020年1月24日至6月30日期間產生的逾期罰息。公積金中心不作逾期處理,不作為逾期記錄報送征信部門。
(三)政策執行時間
自文件印發之日起施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有關工作的通知》(廈公積金﹝2020﹞1號)和《關于做好住房公積金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有關工作的通知》(廈公積金函﹝2020﹞2號)不再執行。
(四)資金保障
住房公積金貸款受委托銀行優先安排信貸資金,確保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及時發放。支持無房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按季及時撥付資金。
(五)非企業單位可參照執行
三、政策解讀
(一)緩繳及申貸條件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企業,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后,可申請在2020年6月30日前緩繳住房公積金,經市公積金中心審批后實施,緩繳期間繳存時間連續計算,不影響職工正常提取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在政策調整前企業已辦理緩繳住房公積金的,緩繳期間按公積金中心的批復意見執行。
此次政策調整,將緩繳對象由原來的“因疫情防控造成生產經營困難的單位”調整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企業”;將緩繳期間限定為2020年2月至6月,企業已匯繳2月份住房公積金的,緩繳期間為2020年3月至6月,以此類推。緩繳期間繳存時間連續計算,不影響職工正常提取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再要求職工完成補繳后才視同正常繳存。
我市已開辦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業務,這部分人將參照緩繳企業的政策執行。住房公積金自愿繳存人員因受疫情影響未能正常繳存的,在辦理業務時由個人書面說明情況后,在2020年2月至6月期間繳存時間連續計算,不影響其正常提取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繼續執行降比政策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企業,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后,可階段性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繳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
此次政策調整,將降比對象由原來的“因疫情防控造成生產經營困難的單位”調整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企業”;單位降比原來只能在每年7月份辦理一次,根據本通知精神,受疫情影響的企業現在即可辦理;原來降比需要報公積金中心審批,現在企業可通過公積金中心官網“網上辦事大廳”辦理,或持《廈門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調整申請表》(加蓋單位公章)、《廈門市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清冊》(加蓋單位公章、財務章或人事章)、單位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直接到繳存銀行經辦網點辦理。
(三)貸款不作逾期處理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職工,2020年1月24日至6月30日期間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能正常還款的,在歸還全部欠款后,可向貸款銀行申請退還2020年1月24日至6月30日期間產生的逾期罰息,市公積金中心不作逾期處理,不作為逾期記錄報送征信部門。
此次調整,將貸款不作逾期處理的對象從原來的四類職工家庭放寬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職工”,由職工申請時承諾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情況屬實,無需提交受疫情影響的證明材料;將適用時間由“疫情防控期間”調整為“2020年1月24日至6月30日期間”;將要求職工“在疫情結束后次月補還全部欠款的”調整為“歸還全部欠款后”,方可申請退還逾期貸款罰息。